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限销售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的源头污染治理,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州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推进建设美丽恩施五项专项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4〕32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耕地酸化治理推进方案等 3 个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5〕7 号)、《中共鹤峰县委关于严格生态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鹤发〔2014〕12 号)、《中共鹤峰县委关于制定湖北省国家级生态县建设规划的建议》(鹤发 〔2014〕 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加强禁限销售、使用农药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下列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上还禁止使用氧乐果、灭多威、硫线磷、溴甲烷;在茶树上还禁止使用三氯杀螨醇、灭多威、硫丹、氰戊菊酯;在柑桔树上还禁止使用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硫线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三、在有机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一切化学农药,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物理防治措施及农业生态防治。提倡使用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如农用抗生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多氧霉素)、井岗霉素、浏阳霉素、华光霉素;活体微生物农药:白僵菌、绿僵菌、蜡蚧轮枝菌、苏云金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乳状芽孢杆菌、核型多角体病毒、颗粒体病毒;动物源农药:性信息素、寄生性、捕食性的天敌动物,如赤眼峰、瓢虫捕食螨、各类天敌蜘蛛及昆虫病原线虫;植物源农药:藜芦碱、蛇床子素、寡聚糖除虫菊素、鱼藤酮、植物油乳剂、苦参碱、烟碱、印楝素、苦楝、川楝素;矿物源农药:硫悬浮剂、可湿性硫、石硫合剂、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波尔多液。

四、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禁用化学除草剂工作。禁止销售、使用环境兼容性差的化学除草剂,大力推广农业机械除草技术。

五、县农业局要建立农资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各农资经营门店必须配备农资实名购买相关设备后方可销售农资。

六、严格规范使用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用量、时间、方法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增加使用数量和次数。

七、落实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农药经营者须对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负责,严格进货质量检验。凡进入我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农药产品,其经营者须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准经营。经营人员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购买者农药的安全使用规定,实行实名购买,健全购销台账,建立购销可追溯体系。

八、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农药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由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