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的告知书

全县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为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茶叶包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规范食品标签。上市销售的茶叶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有明确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食品名称及类型、配料(原料)、质量等级、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规范茶叶包装。茶叶包装层数不应超过3层;包装物的质量不应大于内装物的8倍;销售200元以上的茶叶,包装成本在产品销售价格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单件净含量>50g时,孔隙率≤30%。

三、规范标识使用。一是所有涉及“恩施玉露”“利川红”生产、销售主体,必须获得授权许可;二是所有标识“恩施硒茶”字样的茶叶产品,必须标注硒含量,并且硒含量≥0.075mg/kg,富硒含量≥0.150mg/kg。

四、规范产品宣传。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具有保健、疾病治疗和预防功效;未获得授权证书及法定检验报告的,不得宣传绿色、有机、无公害、富硒等内容。

本告知书所指茶叶包括红茶、绿茶、代用茶(藤茶、青钱柳)等所有茶叶及制品。请各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遇到包装及标签问题,可以随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咨询,我们将全力做好指导、服务。同时,也会组织执法检查,对标识不全、虚假标注、过度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